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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2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作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

2022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经协商研究,在历年城市体检工作基础上,决定继续选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城市(见附件1,以下简称样本城市)开展2022年城市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体检是通过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对策措施,优化城市发展目标、补齐城市建设短板、解决“城市病”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深刻认识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城市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城市更新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通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建立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相适应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式

  (一)主要内容。从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等8方面建立城市体检指标体系(见附件2)。样本城市可以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老旧管网改造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城市体检内容。

  (二)工作方式。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城市体检。

  1.城市自体检。样本城市政府是城市体检工作主体,通过开展自体检,摸清城市建设成效和问题短板,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体检结果。结合自体检成果,编制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

  2.第三方体检。我部组织技术团队对样本城市开展第三方体检,评价样本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及所在都市圈、城市群建设成效,总结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共性问题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增加省级样本城市数量并组织开展第三方体检。

  3.社会满意度调查。城市自体检和第三方体检同步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我部组织技术团队对样本城市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分析群众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满意度,查找群众感受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调查结论和有关建议纳入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报告。

  (三)工作步骤。

  1.数据采集。城市体检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各部门各行业数据、互联网大数据、遥感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专项调查数据通过抽样方法采集。采集数据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1年12月31日。样本城市要明确各类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2022年8月底前完成体检指标数据采集工作,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送我部,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时完成城市体检指标数据采集工作并报送我部。

  2.分析评价。各样本城市要对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中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城市病”问题治理成效,分析城市建设发展状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老旧管网改造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建设意见和建议。围绕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分析评价城市在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底线管控、提高效能、转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短板,为编制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更新项目提供现状分析和工作建议。

  3.形成体检报告。样本城市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自体检报告,经城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1月底前统一报送我部。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时完成城市自体检报告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1月底前报送我部。第三方体检报告于11月底前完成编制。

  4.平台建设。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省级和市级城市体检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级城市体检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加强城市体检评估数据汇集、综合分析、监测预警和工作调度,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开发与城市更新相衔接的业务场景应用。

  三、组织实施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体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推动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体检方式、指标体系和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多部门多层级联动的体检工作机制,加快技术队伍建设,引导和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将城市体检工作覆盖到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我部将加大工作培训力度,定期召开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请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本省(区)及样本城市的工作联系人,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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